通知
2021年11月1日前所有快递出库机禁止拍摄人像,或者永久性关闭,遮挡,拆卸设备上拍摄人脸的摄像头,继续使用的驿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站点自行承担。特此通知!通知时间:2021年10月28日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请关闭采集人脸人像的摄像头,以免法律问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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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何谓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以前,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作出了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作出修改。其中,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案由规定》第一部分第3级案由“隐私权纠纷”修改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并增加了第4级案由“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义相较于民法典,略有简化。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第四条第一款)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
(一)处理方式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第四条第二款)
(二)处理原则
1.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
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第五条)
2.目的明确、合理
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不得过度收集。(第六条)
3.公开、透明
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第七条)
(三)处理规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2.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三、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章规定,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责任主体,可能会受到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的处罚。(第六十六条等)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目前,裁判文书网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的案例数量较少。在(2021)京02民终10830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从信息内容看,涉案短信涉嫌商业性质信息骚扰。东方黑马公司未取得郭某的同意,即向其发送涉案2条短信,侵犯了郭某的私人生活安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更多相关信息 请访问百度百科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